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45周歲的中國公民可以被選為國家主席、副主席。國家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發布特赦令,宣布進入緊急狀態,宣布戰爭狀態,發布動員令。
國家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接受外國使節;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派遣和召回駐外全權代表,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國家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受主席的委託可以代行主席的部分職權。
國家主席、副主席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的主席、副主席就職為止。國家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副主席繼任主席的職位;副主席缺位的時候,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國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時,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補選;在補選以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暫時代理主席職位。
(來源:中國政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