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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一項具有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政治制度,設立民族自治機關是這項制度的內容之一。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即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它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在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常委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據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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