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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26

(廣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制定 1982年3月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 粵府〔1982〕48號轉發)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中發(1979)50號、(1980)41號文件精神,為加強和改善進出口貨物起運點、裝卸點(以下稱地方口岸)的管理,堵塞漏洞、實現經濟運輸、減少貨物迂迴、損耗,方便進出口,以促進對外貿易、「三來一補」業務的開展和出口商品的生産,特製訂本試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 性質和任務。

  地方口岸,是為方便地方進出口貨物而開設,只限於與港澳地區之間運輸,不對外籍船舶開放。經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批准,裝運沙、石、泥的少數港澳船舶、流動漁船,以及與我方合作捕撈的港澳船舶,允許在指定的地方口岸停靠。

  (一)起運點的任務:裝運外貿單位或經批准有權經營進出口貿易的單位出口的鮮活商品、土特産品、工礦産品以及建築材料等。

  (二)裝卸點的任務:除承擔第二條第(一)款所列貨物外,還可以進口「三來一補」、合資經營、進料加工的原(輔)材料、包裝物料、設備和經批准的其他貨物,出口加工生産的成品、補償産品。

  第三條 開設條件和審批權限。

  (一)開設地方口岸的條件:

  1、當地生産的出口貨源充足,或有較多的「三來一補」進出口物資;

  2、航道暢通,港口水深達到船舶進出的要求;

  3、碼頭、倉庫和裝卸等設施齊備;

  4、有對港澳運輸的專用工具。

  (二)報批手續:凡開設地方口岸,必須先徵得當地外經、公安、海關、航運等部門的意見(有駐軍或軍事設施的,還須徵得當地軍事部門的意見),報當地行署口岸分審查,轉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審批。違者,以非法出入境和走私論處。

  第四條 管理機構及其任務。

  凡設有地方口岸的縣、市,應設置口岸辦公室。地方設口岸管理組,為縣、市口岸辦的基層單位。所需經費、人員編制和配備幹部,由縣、市負責解決。

  (一)地方口岸管理組,在當地口岸辦公室的領導下,統一領導管理地方口岸的工作,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衛、邊防檢查、貨物監管、檢驗、船舶和碼頭管理、倉儲和運輸安排,以及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協調處理或仲裁各部明之間的矛盾和糾紛。

  (二)縣、市口岸分公室,對所屬地方口岸工作定期進行檢查、督促、評比,實行獎懲;幫助地方口岸解決存在問題;及時糾正、處理違法行為。問題嚴重而經過整頓仍不改正,以及失去使用價值或條件不具備的地方口岸,報經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批准後予以封閉或調整。

  第五條 貨物監管。

  地方口岸進出口貨物監管,由海關負責。並視工作量大小,設立海關支關或派出工作組,對單一貨物或任務很少的,亦可由海關培訓的專職監裝員或臨時派人前往監管。海關工作人員的編制、經費和辦公、生活設施等,由當地縣、市負責解決,業務工作由海關領導。

  第六條。安全保衛、驗證、檢驗。

  (一)地方口岸的港口、碼頭、船隻、車輛等安全保衛,以及船員、司機、搬運等有關人員的審查、驗證工作等,由當地公安機關負責。

  (二)地方口岸進出口貨物的檢驗,檢疫工作,分別由商檢、動植檢負責。可根據貨物情況,固定專人或臨時指派人檢驗。其人員、經費的解決辦法和領導關係,同本辦法第五條。

  第七條 船舶、車輛管理。

  地方口岸的船舶、車輛,應納入國家運輸計劃,接受港務;航運、交通部門的業務管理和行政監督。執行國家的水運貨物運輸、船員管理、進出口簽證規定,以及公安部《對我航行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加強邊防檢查和管理的暫行辦法》。《海關對航行香港、澳門小型船舶及所載貨物監管辦法》。

  經批准停靠地方口岸的港澳船舶,必須按指定的航線航行,未經批准,不得途中停靠或拋錨,不得與其它水上交通工具靠攏,船員不得上岸;岸上人員也不准登船。船舶、船員的出入境檢驗工作,由當地縣、市公安部門負責。

  第八條 貨物經營單位的職責。

  在地方口岸進出口貨物的外貿單位及有權經營單他的職責主要是:

  (一)必須認真執行國家對外貿易的有關規定、加強工作人員的政治思想工作和法紀教育,防止走私和其它違法行為的發生。

  (二)進出口貨物必須包裝完整,並有密封標誌、按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申報手績。

  (三)「三來一補」。等對外經濟活動,必須按批准的合同執行,不得夾私、販私、倒賣來料或製品,違者處以罰款,性質嚴重者,經批准停止其貨物進出。

  (四)設立貨物監管倉庫,做好貨物裝卸、集散和安全保衛工作,嚴防發生貨物被盜、火災、爆炸等事故。

  第九條 地方口岸管理費的徵收和使用。

  凡在地方口岸進出口的貨物,由當地口岸管理組向貨主收取口岸管理費。

  (一)收費標準:

  1、正常外貿出口貨物,按其出口總值的千分之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另行制定。

  2、來料進料加工、補償貿易、合資經營項目,按合同總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3、工礦産品和沙、石、泥等建築材料按其總值的千分之五收取。

  (二)口岸管理費,是用於地方口岸的管理建設,以及口岸工作售貨員的經費等開支,具體使用範圍,由省人民政府口岸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條 在當地人政府的領導下,由口岸辦公室統管,公安、海關、外經、外貿、航運、鐵路等有關部門行使各自分工的職責,加強協作,互相配合,共同把地方口岸管理工作做好。

廣東省進出口貨物起運點、裝卸點管理補充規定 200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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