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2月31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粵府〔1992〕183號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黨的十四大精神,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充分體現互惠、公平、合理、擇優選擇的原則,促使粵港澳公路運輸業更趨向於良性循環,特製定此辦法。
第二條 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實行有償使用,採用公開競投的辦法。具體工作由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會同省口岸辦、公安廳、交通廳組織實施,公證部門參與鑒證。
第三條 凡在港澳註冊,具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均有申請參加競投的資格。競投者可採取獨資或與內地單位合作方式參加競投。
第四條 試行有償使用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目前暫限於新增部分,已批准運營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待條件成熟時,將逐步向公開競投過渡。以後,對原批准的直通貨運車輛採取公開競投時,凡經營效益好,遵紀守法的企業,如原合作雙方要求繼續經營,可按競投時的平均價給原經營者繼續經營;凡經營不正常的企業,收回車輛指標,由省統一公開招標。
第二章 指標使用權競投
第五條 有償使用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數量,每個年度要有指標限額,並予以公布。
第六條 公開競投的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每年分一批或幾批進行。公開招標的車輛指標使用權底價,由競投主持人在招標開始時公布。
第七條 參加競投的企業,需先到廣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申請,填報《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競投申請表》,並提供以下資料:
一、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書及競投人所在地居民身份證複印件;
二、運輸企業經營資金的銀行證明(即資信證明)或貸款擔保書;
三、外方或中方單位經營二年以上運輸業的證明文件。
經審查後,取得資格者,按照每批車輛競投指標數量,繳交按金,即發給競投資格通知書和應價牌。
第八條 參加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競投者,必須是企業的法人代表,若企業法人代表不能參加時,可出具委託證書委託他人參加。
第九條 在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競投中,中標的企業,將發給《粵港澳直通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中標書》。中標者應在14天內到指定銀行付清所有車輛指標使用費,逾期不付者,收回車輛指標,按金不予退還。
第三章 營運管理
第十條 競投者中標後,憑《粵港澳直通車貨運車輛指標使用權中標書》及項目有關材料到有關部門辦理項目報批、工商執照、稅務登記及車輛入境等有關手續。
第十一條 中標企業必須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一年內將所有車輛投入營運,逾期不辦理入境的車輛指標,將予扣減。對連續拖欠國家稅款達二個季度以上者,企業法人代表或司機走私者,將視其情節,分別作出登出公司或扣減車輛指標處理。凡被扣減的車輛指標,輛指標使用費不予退還,指標收回。
第十二條 競投的車輛指標,獨資或合作經營期限為三年,營運範圍為全省各地。經營期滿後,如經營情況正常,原經營者要求繼續經營的,可按當時車輛指標競投的平均價由原經營者經營,如無意繼續經營的,將收回車輛指標,重新招標。
第十三條 中標的企業在二年內不轉讓經營權,需轉讓經營權的企業,應報項目審批機關批准。
第四章 獎懲
第十四條 在公開競投活動中,發現有違反法律和政策規定,採取欺騙手段的,將無償收回車輛指標。
第十五條 舉報違反本試行辦法的企業和個人,經查屬實的,將給予舉報者獎勵。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競投所得收益,專款專用。主要用於山區交通、通信設施建設;口岸基礎設施的更新改造;交通、交警部門設施的添置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