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首 頁
機構概況
重要新聞
兩地交流
經貿往來
粵港合作
涉台事務
青年學生之友
認識祖國
法律法規
服務指南
歷史資料
首頁 >> 首頁新聞

日期:2013-01-22
  據國家旅遊局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中央促進港澳地區長期繁榮穩定的方針,加強內地與港澳地區的旅遊交流合作,確保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補充協議九》中有關旅遊措施順利實施,國家旅遊局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可以申請經營旅行社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正式戶籍的居民前往香港、澳門的團隊旅遊業務。具體許可條件和程序等按照《旅行社條例》和《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商務部令第33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應嚴格按照《旅行社條例》、《中國公民出國旅遊管理辦法》和《內地居民赴港澳旅遊組團社與地接社合同要點》等有關規定,從事經營活動。

  三、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組織的赴港澳游團隊,憑《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和《內地居民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旅遊團隊名單表》(以下簡稱《名單表》),從內地開放口岸出入境。

  《名單表》一式四聯,第一、二聯由內地邊防檢查站查驗並在出入境時分別留存,第三聯由香港入境事務處查驗留存,第四聯由澳門出入境事務廳查驗留存。《名單表》由旅行社按照統一的式樣自行印製。

  四、出團前,旅行社應將《名單表》送省級或經委託的地市級(含)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經審核後不得再塗改和增加人員;如團隊人員有減少,分別由相關的內地、港、澳三地查驗機關在《名單表》第二聯上註明。

  五、在內地設立的香港、澳門獨資或合資旅行社應為港澳游團隊派遣取得領隊證的領隊。領隊證由旅行社向所在地的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申請。

  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出境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18號)和《關於出境旅遊領隊證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監管發〔2010〕5號)的規定,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六、允許符合條件的內地與香港/澳門各1家合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內地居民前往香港及澳門以外目的地(不含台灣)的團隊出境游業務。具體許可條件和程序等按照《中外合資經營旅行社試點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國家旅遊局、商務部第33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實施。《關於在廣東省設立的港澳資旅行社試點經營廣東省居民赴港澳團隊旅遊的通知》(旅發〔2007〕17號)和《關於在內地與香港、澳門框架下港澳資旅行社申請試點經營有關事項的通知》(旅發〔2010〕63號)同時廢止。(稿件來源:國家旅遊局網站/中國新聞網)


CEPA補充協議九推出43項服務貿易開放等措施 2012-06-29
香港四大商會高度評價CEPA補充協議九的簽署 2012-06-30
內地與香港舉行聯合新聞發布會 解讀CEPA補充協議九 2012-06-29
回看15年特稿:內地與香港CEPA實施9年 2012-06-13
CEPA補充協議八新修訂生效 港商分享拓內地經驗 2012-05-28
 
國家領導人論香港
習近平會見梁振英2013-03-18
李克強會見梁振英2013-03-18
張德江會見香港經濟民生聯盟訪京團2013-04-27
more...
 
中聯辦負責人講話
張曉明主任《在<包玉剛 我的爸爸>英文版發布儀式上的即席講話》2013-06-27
張曉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香港代表團討論時的發言2013-03-08
黃蘭發出席香港中國金融協會會員周年大會2012-09-17
more...
 
 
視頻信息
   
 
     
   
 
     
 
專題專欄
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 >>
香港各界援助蘆山地震災區 >>
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5周年 >>
慶祝新中國成立60周年 >>
香港各界援助汶川、玉樹地震災區 >>
走進奧運 >>
關注十七大 >>
慶祝香港回歸10周年 >>
more...
版權所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 地址:香港干諾道西160號 | ICP備案號:京ICP備130239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