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版>>
首 頁
機構概況
重要新聞
兩地交流
經貿往來
粵港合作
涉台事務
青年學生之友
認識祖國
法律法規
服務指南
歷史資料
首頁 >> 粵港合作 >> 涉港法規

日期:2008-01-26

(1992年4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法》)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對生産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從試生産、試營業之日起計算)在10年以上的,在享受《稅法》規定2年免徵,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免徵地方所得稅;實際經營期不滿10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徵的地方所得稅稅款。

  第三條 國家對港口、碼頭等項目給予更長期限免徵、減徵企業所得稅優惠待遇的,地方所得稅也給予同樣期限的免徵優惠。

  第四條 先進技術企業在按照國家規定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期間,相應免徵地方所得稅。

  第五條 産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産品産值達到當年企業産品産值70%以上,符合國家規定享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條件的,相應免徵當年地方所得稅。

  第六條 在山區縣(區)舉辦的外商投資企業暫免徵收地方所得稅。

  第七條 其他企業因特殊情況需要免徵或減徵地方所得稅的,可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後,逐級上報省稅務局批准。

  第八條 1991年7月1日以前辦理工商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可繼續按省人民政府過去頒佈的有關地方所得稅減免規定執行到合同期滿為止。但外商投資企業按《稅法》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應按本規定繳納地方所得稅。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過去頒佈的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減免地方所得稅規定同時廢止。

  第十條 本規定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廣東省外商投資企業與來料加工企業直通港澳自貨自運廠車行政許可規定 2008-01-26
第十一屆京港經濟合作研討洽談會在北京舉行 2007-11-12
廣東省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規定 2008-01-26
圖片新聞
   
香港各界歡慶回歸祖國16周...   「家是香港•伴你起航...   「高校科學營2013」香港區...
   
新來港定居基層學生升讀本...   張曉明出席包陪慶英文版新...   張曉明出席「2013美麗廣西...
        more...
 
國家領導人論香港
習近平會見梁振英2013-03-18
李克強會見梁振英2013-03-18
張德江會見香港經濟民生聯盟訪京團2013-04-27
more...
 
中聯辦負責人講話
張曉明主任《在<包玉剛 我的爸爸>英文版發布儀式上的即席講話》2013-06-27
張曉明在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香港代表團討論時的發言2013-03-08
黃蘭發出席香港中國金融協會會員周年大會2012-09-17
more...
 
 
視頻信息
   
 
     
   
 
     
 
專題專欄
學習貫徹十八大精神 >>
香港各界援助蘆山地震災區 >>
慶祝香港回歸祖國15周年 >>
慶祝新中國成立60周年 >>
香港各界援助汶川、玉樹地震災區 >>
走進奧運 >>
關注十七大 >>
慶祝香港回歸10周年 >>
more...
版權所有: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聯絡辦公室 | 地址:香港干諾道西160號 | ICP備案號:京ICP備1302396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