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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8-01-26

(1997年3月2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八屆一百一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 1997年4月14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對外國企業在本省承包工程的管理,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包土木建築工程,線路、管道及設備安裝工程,裝修、裝飾工程等而未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外國建築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

  本規定所稱外國企業是指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其資質進行審查,頒發合格證,並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包工程的外國公司和其它經濟組織。

  第三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工作,並負責審批除本條第二款以外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的資質。

  廣州、深圳、珠海、汕頭、湛江市建築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項目隸屬關係管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工作,並負責審批外國企業承包市屬工程的資質,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以外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項目隸屬關係管理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工作。

  第四條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的範圍:

  (一)全部國外投資或贈款的工程項目;

  (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採用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

  (三)外國企業可與本省二級以上資質的建築企業合作承包本省企業技術上難以獨立承包的工程項目,並應通過投標方式取得承包權。

  第五條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分別實行單項施工註冊和區域施工註冊的資質審批制度。

  單項施工註冊是指外國企業經批准可承包單項工程項目。

  區域施工註冊是指外國企業經批准可在某一城市範圍內承包工程項目。

  第六條 申請單項施工註冊資質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持有註冊國的法人營業執照和相應等級的建築資質證書;

  (二)近5年內完成兩項以上同類工程,並獲業主或質量監督機構好評;

  (三)註冊資本或凈資産不低於擬承包建設工程造價的1/3;

  (四)擬指派的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執業資格和主管兩項以上同類工程的資歷。

  第七條 申請區域施工註冊資質的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註冊國最高等級的建築資質;

  (二)在本省境內已完成兩個以上經單項施工註冊的工程項目並驗收合格;

  (三)註冊資本或凈資産不低於2000萬美元的資信證明;

  (四)存入本省境內金融機構的資金不少於500萬美元的資信證明;

  (五)工程技術人員和施工設備應與申請承包建設工程範圍相適應。

  第八條 資質申請者應按第六、七條的規定分別提交有效的證明文件。證明文件用外國文字書寫的,應附有經我國駐其使、領事館鑒證或中國公證機關公證的中文譯本。

  申請者經審查合格,分別發給《單項施工資質審查合格通知書》和《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

  在省外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者,需進入本省承包工程的,仍應按第七條規定辦理資質申請。

  第九條 外國企業憑《單項施工資質審查合格通知書》參加工程投標,中標後應在與招標方簽定承包工程合同之日起10日內,持《單項施工資質審查合格通知書》、中標通知書、工程項目承包合同,到原資質審查部門換領《外國企業承包單項工程資質證》。

  第十條 外國企業應在領取《外國企業承包單項工程資質證》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以下統稱資質證)之日起30日內,按我國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和銀行開戶手續。

  第十一條 需邀請外國企業參加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項的工程項目投標的,招標活動應在本省境內進行。

  第十二條 外國企業的工程承包合同,應在境內簽訂,並應有履約擔保條款。

  第十三條 外國企業與本省建築企業的合作承包工程項目合同應明確主承包方、違約責任和賠償辦法、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法等事項。

  第十四條 外國企業需將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時,應經發包方同意並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和承擔原合同規定的責任。

  第三方為外國企業時,應按本規定辦理資質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外國企業需採用外國技術規範、標準進行施工、竣工驗收的,應在開工前將中外文本報主管工程項目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六條 外國企業承包的工程竣工時,應按我國的規定辦理工程竣工驗收手續,並向發包方提交工程施工有關技術文件和圖紙。

  第十七條 發包方在工程竣工結算時,應提留工程承包總額的5%作為工程保修抵押金。保修期滿後,未發生承包方應承擔的保修費用的,退還保修抵押金本息,利息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十八條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應按每項工程單獨建帳,並實行我國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 發包方支付給外國企業的工程款,必須撥付到外國企業承包工程項目所在地開設的銀行帳戶。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所得的合法外匯收益需匯出境外,應按國家外匯管理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條 外國企業需聘用國內建築人員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外國企業在施工中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並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外國企業經批准免稅進口用於承包工程的物資,不得擅自出售;需出售的,應向海關申報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二條 外國企業承包工程期間,其指派的施工現場行政、技術負責人發生變更,應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外國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具體參照國內建築企業年檢辦法辦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工程項目隸屬關係收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費,管理費按承包工程合同造價的0.4%收取。

  第二十五條 未取得《單項施工資質審查合格通知書》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的外國企業,不得參加工程項目的投標和承包。

  工程招標方或發包方邀請未取得《單項施工資質審查合格通知書》或《外國企業承包工程資質證》的外國企業參加投標或承包工程的,其中標書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第四條第二、三項的工程項目在境外進行招標,其招標結果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開工手續。

  第二十七條 擅自採用外國技術規範、標準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限期補辦審批手續。由此造成的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八條 外國企業不參加年檢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並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仍不辦理的,處以人民幣1萬元罰款,並不得在本省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在本省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應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90日內申請補辦有關手續。

  第三十條 香港、澳門、台灣企業在我省承包工程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管理辦法》(粵府[1988]128號)同時廢止。

廣東省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免徵、減徵地方所得稅的規定 200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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