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市政機構
第九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衞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第九十六條市政機構的職權和組成由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