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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2014年06月26日 17:25:50 來源: 國務院港澳辦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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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行政機關

  第六十一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行政機關。

  第六十二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首長是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設司、局、廳、處。

  第六十三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主要官員由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就任時應向澳門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院長申報財産,記錄在案。

  第六十四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並執行政策;

  (二)管理各項行政事務;

  (三)辦理本法規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

  (四)編制並提出財政預算、決算;

  (五)提出法案、議案,草擬行政法規;

  (六)委派官員列席立法會會議聽取意見或代表政府發言。

  第六十五條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遵守法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會作施政報告;答覆立法會議員的質詢。

  第六十六條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可根據需要設立諮詢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