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內地在廣東省向香港開放服務貿易的具體承諾
表1
對商業存在保留的限制性措施(負面清單)
部門: |
1. 商務服務 |
分部門: |
A.專業服務 a.法律服務(CPC861)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1. 獨資設立的代表機構不可辦理涉及內地法律適用的法律事務,或聘用內地執業律師。 2. 與內地方以合作形式提供法律服務限於: 1) 在廣東省可由內地律師事務所向香港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派駐內地執業律師擔任內地法律顧問,或由香港律師事務所向內地律師事務所派駐香港律師擔任涉港或跨境法律顧問。 2) 廣東省內地律師事務所和已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按照協議約定進行聯合經營的,在各自執業範圍、權限內以分工協作方式開展業務合作。 3) 在廣東省前海、南沙、橫琴試點與內地方以合夥方式聯營,聯營方式按照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具體規定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