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附件

來源: 商務部網站          發布時間: 2014-12-19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H.所有運輸方式的輔助服務

c.貨運代理服務(CPC748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香港服務提供者可提供的海洋貨物運輸代理服務限於:

1. 設立的獨資船務公司可從事的業務限於:

1) 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及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2) 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船舶代理服務,包括報關和報檢;使用商業通用的提單或多式聯運單證,開展多式聯運服務。

3) 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其母公司經營香港與內地開放港口之間的駁船、拖船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

4) 設立獨資船務公司,僅可為該香港服務提供者租用的內地船舶經營香港至廣東省二類港口之間的船舶運輸,提供包括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2. 設立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僅為廣東省至港澳航線船舶經營人提供船舶代理服務。

3. 提供第三方國際船舶代理服務限於合資、合作,所持股權比例不超過51%

    
01002003044000000000000001110000127319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