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附件

來源: 商務部網站          發布時間: 2014-12-19

部門:

7.金融服務

分部門:

A.所有保險和與其相關的服務(CPC812

a. 人壽險、意外險和健康保險服務(CPC8121)

b. 非人壽保險服務(CPC8129)

c. 再保險和轉分保服務(CPC81299)

d. 保險輔助服務(保險經紀、保險代理、諮詢、精算等)(CPC8140)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香港保險公司及其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進入內地保險市場須滿足下列條件:

1)集團總資産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且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2)所在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並且該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3)符合所在地區償付能力標準;

4)所在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5)法人治理結構合理,風險管理體系穩健;

6)內部控制制度健全,管理信息系統有效;

7)經營狀況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 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不超過24.9%。境外金融機構向保險公司投資入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財務狀況良好穩定,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2)最近一年年末總資産不少於20億美元;

3)國際評級機構最近三年對其長期信用評級為A級以上;

4)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5)符合所在地金融監管機構的審慎監管指標要求。

3. 境外保險公司與內地境內的公司、企業合資在內地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可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境外保險公司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合資壽險公司股份,不可超過前款規定的比例限制。

4. 內地境內保險公司合計持有保險資産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可低於75%

5. 香港保險代理公司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為內地的保險公司提供保險代理服務,申請人須滿足下列條件:

1)申請人必須為香港本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

2)經營保險代理業務10年以上,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受處罰記錄。

6. 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設立獨資保險代理公司,申請人須滿足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香港經營保險經紀業務10年以上;

2)提出申請前3年的年均保險經紀業務收入不低於50萬港元,提出申請上一年度的年末總資産不低於50萬港元;

3)提出申請前3年無嚴重違規和受處罰記錄。

7. 香港的保險經紀公司設立獨資保險經紀公司,須滿足下列條件:

1)總資産2億美元以上;

2)經營歷史在30年以上;

3)在內地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

8. 不允許設立保險公估機構。

9. 除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外,外資保險公司不可與其關聯企業從事下列交易活動:

1)再保險的分出或者分入業務;

2)資産買賣或者其他交易。

經批准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外資保險公司應提交中國保監會所規定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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