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 |
11.運輸服務 |
分部門: |
C.航空運輸服務 e.空運支持服務(CPC746) |
所涉及的義務: |
國民待遇 |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
商業存在 1. 投資和管理內地空中管制系統除外。 2. 投資民用機場,應由內地方相對控股。 3. 提供中小機場委託管理服務的合同有效期不超過20年;不允許以獨資形式提供大型機場委託管理服務。 4. 可獨資提供的航空運輸地面服務限於:代理服務、裝卸控制和通信聯絡及離港控制系統服務、集裝設備管理服務、旅客與行李服務、貨物與郵件服務、機坪服務、飛機服務。 5. 投資航空油料項目,須由內地方控股。 6. 投資計算機訂座系統項目,應與內地的計算機訂座系統服務提供者合資,且內地方在合資企業中控股。 為明晰起見,香港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獨資、合資或合作航空運輸銷售代理企業時,可出具由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也可由香港銀行作擔保,待申請獲內地批准後,在規定時限內再補回內地的法人銀行或中國航空運輸協會推薦的擔保公司提供的經濟擔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