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附件

來源: 商務部網站          發布時間: 2014-12-19

部門:

11.運輸服務

分部門:

F.公路運輸服務

a.客運服務(CPC7121+7122

所涉及的義務:

國民待遇

保留的限制性措施:

商業存在

1. 提供香港與內地間及內地城市間定期旅客運輸服務限於合資形式,香港服務提供者所持股份比例不可多於49%(以獨資形式僅允許提供西部地區道路客運),並需滿足下列條件:

1) 企業註冊資本的50%需用於客運基礎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2) 主要投資者中至少一方必須是在中國境內從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運輸業務的企業。

3) 投放的車輛應當是中級及以上的客車。

4) 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超過12年。但投資額中有50%以上的資金用於客運站場基礎設施建設的,經營期限可為20年。經營業務符合道路運輸産業政策和發展規劃,並且經營資質(質量信譽)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資道路運輸企業,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申請延長經營期限,每次延長的經營期限不超過20年。

2. 投資道路運輸業的立項及相關事項應當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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